此前
上海闵行的吴某某
在羽毛球馆打球时
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
因此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
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
及流浪猫喂养者肖某某告上法庭
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
案件发生后
记者采访了涉事羽毛球馆
及伤者吴先生
发现双方的表述有矛盾
就在案件引发热议时
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布
这起案子将要启动再审!
最新消息:
今天(7月24日)上午
案件再审宣判了
再审一审判决:撤销本院原审判决,此前被告肖某某(流浪猫投喂人)被判赔偿原告吴某某24万余元,场馆方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240198.2元,依法判决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158.56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039.64元。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再审中,各方当事人
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
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01
吴某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
法官: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
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
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事实
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
具有高度盖然性的
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
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
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02
肖某某是否系
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法官: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
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应具备对动物
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
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
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
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03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吴某某受伤
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
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
该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或口头提示,而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多重保障,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运动体验。
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综合自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此前报道
来源: 新闻坊